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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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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07-31
【实施日期】 1985-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决定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的报告》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报告》。鉴于通化行政区划的变动,通化地区已撤销,原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所属各基层法院和基层林区检察院均划归浑江市管辖。为便于工作,决定建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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