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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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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08-31
【实施日期】 198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的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五百人;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四百四十人;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百九十人;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二百九十人;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一百五十五人。

      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六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四、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各少数民族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南宁市不超过三十九人;柳州市不超过三十七人;桂林市不超过三十五人;梧州市不超过三十三人;北海市不超过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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