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1985年10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补选天津市副市长二人,增选天津市副市长一人。
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天津市副市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协商后,再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预选按代表团进行。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分设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五、每个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一人,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一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六、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必须是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O”;反对的画“X”;如另选他人,只能在画过“X”的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内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O”;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
七、代表写票,应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代表本人如果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八、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九、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点票,点票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大会执行主席。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