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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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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10-26
【实施日期】 198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7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埯、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等地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水域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水质,危害大黄鱼的生息繁殖。

      第八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保护区管理站按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是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在省水产厅的指导下,实施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水产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区界各点的经纬度

      第一点 龟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4分18秒;

      第五点 东埯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59分12秒;

      第十点 陶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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