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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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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10-31
【实施日期】 198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审计局副局长谭立勋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关于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我区各级审计机关组建以来,依法行使职权,做了不少工作。审计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维护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当前要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把做好对公有制经济和各级财政、金融的审计工作,作为重点,在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发挥作用。要继续查处弄虚作假、挖国家财政等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要认真进行经济效益的审计,特别是要搞好对盈亏大户的审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分执法,切实做好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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