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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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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5-11-30
【实施日期】 198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检察院的决定

      (1985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设置四川省芦山苗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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