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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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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3-01
【实施日期】 198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条例已被1989年1月28日施行的《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年修正本)》宣布废止)

      第一条 为严禁赌博活动,维护城乡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是违法的,应予禁止。

      第三条 查处赌博应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多数,惩办少数的原则。

      第四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赢得的财物,一律没收。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五条 初次赌博或赌博财物数额较少的,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六条 多次赌博或赌博财物数额较多的,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或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并处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巨大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提供赌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基层干部参加赌博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和主管人员对本单位、本辖区内赌博活动放任不管的,应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利用执行禁赌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侵吞赌资、赌具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对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成绩显著的,以及积极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活动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财物的,应由公安机关发给罚没凭证,罚没的款物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安徽省公安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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