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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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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7-24
【实施日期】 1986-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一、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视察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实施情况,议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四、代表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交有关人大常委会办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认真地向代表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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