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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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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11-13
【实施日期】 198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朔州市的决议

      (1986年11月13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请审议<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的议案》。同意设立朔州市(地级),以平鲁、朔县、山阴三县的行政区域为朔州市的行政区域。撤销朔县建制,以朔县城关、神头镇、小平易乡和下团堡乡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城区,以朔县其余乡、镇为管辖范围设立朔州市郊区。朔州市管辖城区、郊区和平鲁、山阴二县。同意省人民政府将《关于设立朔州市的请示报告》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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