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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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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2-12
【实施日期】 1987-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一致认为,这个决定是在全体人民中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教材,是当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有力武器;贯彻执行这一决定,对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一致表示热烈拥护,坚决贯彻执行。

      会议决议:

      一、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把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个“决定”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把“决定”印发到工厂、农村、街道、学校、医院、商店、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军队连队、党政机关,广为张贴,运用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对这个“决定”的宣传,编写阐述“决定”基本内容的文章。

      二、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把宪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今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重点,以学习“决定”带动学习宪法和法律。要紧密联系实际,把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引向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大学和中学学生熟悉并掌握宪法和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切实做到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带头学习“决定”,宣传“决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要以“决定”作为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站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前列,十分注意政策界限,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团结绝大多数的方针,把这场斗争持续地、健康地进行下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全市干部、群众要结合学习“决定”,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搞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团结一致,艰苦奋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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