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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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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3-15
【实施日期】 1987-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决定

      (1987年3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授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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