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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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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4-25
【实施日期】 1987-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法

      (1987年4月25日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室对1980年至1990年底颁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决定》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二人;补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

      三、补选的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协商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

      补选的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受此限。

      四、补选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设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五、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一人,每个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一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六、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O”;反对的画“X”;如另选他人,在画过“X”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O”;如果弃权,不画任何符号。

      七、代表写票,应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代表本人如果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模糊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点票。点票结果由总监票人核对后报大会执行主席。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核对签字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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