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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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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7-15
【实施日期】 1987-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

      (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将1987年1月11日公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缴纳垦复基金的规定修改为:“凡经批准征用、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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