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耕地占用垦复基金的决定
(1987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耕地占用垦复基金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决定自开征耕地占用税之日起,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要向用地单位收取垦复基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