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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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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09-23
【实施日期】 1987-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分类名称司法行政公布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1987-09-23施行日期 1987-09-23失效日期 --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于1984年8月29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授权,通过了《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确定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为25个县(碧江县撤销后,实为24个县)。这对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全省司法机关三年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况看,仍有部分发生在没有确定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确因交通不便,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了严格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下列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

      永德县、耿马傣族佤傣自治县、瑞丽县、梁河县、陇川县、畹町市、勐海县、镇沅县、砚山县、广南县、永仁县、腾冲县、龙陵县、会泽县、富源县、宣威县、罗平县、水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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