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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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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11-20
【实施日期】 1987-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的第四条已被1989年8月26日公布施行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废止)(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对我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应重新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仍用本行政区域内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三、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到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四、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的委托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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