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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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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12-10
【实施日期】 1987-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为719人。

      (二)各区、县应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农业人口每二万五干人选出一名代表;市镇按非农业人口每八千三百人选出一名代表。人口少的区、县,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十五人。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三人。

      (四)少数民族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四点二左右。

      (五)归侨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左右。

      (六)台湾省籍同胞应选一定名额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妇女代表以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三为宜。

      (八)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88年3月10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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