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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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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1-29
【实施日期】 1988-0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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