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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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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1-19
【实施日期】 1988-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88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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