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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夭津市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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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1-19
【实施日期】 1988-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夭津市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1月1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十一人(包括中央推荐的八人)。

      三、选举天津市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六十六人。

      四、天津市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协商联合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简历等情况,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提交全体代表讨论。

      五、大会主席团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由各代表团负责统计,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六、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七、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一人,每个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一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八、选举人对于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o”;反对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X”;另选他人的,在画“X”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o”;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九、选举人写选票,应用毛笔、钢笔或者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本人如果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十、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模糊的部分作废,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报大会执行主席。

      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十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经总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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