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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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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3-10
【实施日期】 1988-03-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为了适应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研究了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问题,特作如下决议: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撤销法制室,其工作任务归入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继续保留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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