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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弟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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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5-17
【实施日期】 1988-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弟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988年5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0人,秘书长1人,委员41人;

      天津市市长1人,副市长8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天津市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天津市市长、副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推荐。

      推荐者应当提供介绍被推荐候选人情况的书面材料。

      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从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的名单及其情况介绍,印发全体代表。

      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法定人数的上限,各代表团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并进行统计,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要亲自投票。

      第八条 选票分为“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选举票”,“天津市市长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举票”,“天津市副市长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各项选举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九条 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经大会通过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某个候选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o”;反对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X”;既不画“o”又不画“X”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要另选他人,在画“X”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另选人姓名”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o”。

      第十一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毛笔、钢笔或园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代表如果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二条 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模糊的部分作废,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所投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人数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确定,应选人数在5人以下时,差额定为1人,并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如果经过重新投票或者另行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仍然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留待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第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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