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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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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6-04
【实施日期】 198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88年修正本)(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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