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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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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6-04
【实施日期】 198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以原宝山县和吴淞区的行政区域为宝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稳妥地做好建立宝山区的工作,保证宝山区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宝山县和吴淞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宝山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任命或任命。

      三、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主持预备会议。

      四、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1990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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