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7-14
【实施日期】 1988-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