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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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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8-18
【实施日期】 1988-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97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禁止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禁止。违者,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1、参加赌博的;

      2、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条件的;

      3、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巡风放哨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1、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2、教唆十八岁以下(含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3、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

      4、参加赌博屡犯不改的。

      第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能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外,所在单位还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驾驶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机动车辆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处罚外,还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八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打击报复、威胁、行凶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在本单位、本管辖区内都有宣传教育、禁止赌博的责任。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对明知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者将赌博违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应予保密。

      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政府制止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一条 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没收的赌博财物,一律登记造册,上缴国库。赌博者之间由于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无效。

      第十二条 冒充执法人员以抓赌为名,敲诈勒索,劫掠财物的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 公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骂、侮辱参加赌博活动的人员。违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劳动教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分的,其处理和执行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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