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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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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09-20
【实施日期】 1988-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198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案》(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1999年修订本)))

 

      为了改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会议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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