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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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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8-11-16
【实施日期】 1988-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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