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1-27
【实施日期】 1989-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1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三、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下设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