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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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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4-30
【实施日期】 1989-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3月25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的《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1997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约定方式用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禁赌教育,制定禁赌措施。发现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不制止、不举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第六条 旅社、饭店、茶馆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赌博,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单位的禁赌情况,监督落实禁赌措施;

      (二)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严厉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窝、赌点和公共场所的赌博;

      (三)对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书。

      第八条 偶尔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为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一律收缴,赌债一律废除,抽头渔利和参加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侵吞赌资、赌具、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违反本条例应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说情的,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抵制,对干扰执法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举报、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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