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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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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6-21
【实施日期】 1989-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决议

      (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天津市老年节”的议案》,同意将民间传统节日“重阳节”定为“天津市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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