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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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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8-21
【实施日期】 1989-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名常务主席。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政府、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七)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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