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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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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11-18
【实施日期】 1989-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天津市市长。

      第三条 天津市市长的候选人数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四条 天津市市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提名者应提供介绍被提名人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的名单及其有关情况介绍材料,印发全体代表。

      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法定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后,各代表团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并进行统计。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第六条 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从每个代表团中提名监票人1人,经大会通过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第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O”;反对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X”;既不画“O”又不画“X”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要另选他人,在画“X”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另选人姓名”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O”。

      第八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毛笔、钢笔或者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代表如果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九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的),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所投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经大会主席团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第十人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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