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12-22
【实施日期】 1989-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1989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