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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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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0-01-16
【实施日期】 1990-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四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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