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0-06-29
【实施日期】 1990-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分类名称交通公布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1990-06-29施行日期 1990-06-29失效日期 --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对四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峻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箕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如对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运输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交,又不起诉的,运输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