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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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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05-10
【实施日期】 1991-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原文: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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