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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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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10-09
【实施日期】 1991-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9日公布)(编者注:《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被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废止)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改为《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增加一款: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为: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

      此外,为使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对其他条款作相应的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修正本)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9日公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条例被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废止)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第五条 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缉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按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办理;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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