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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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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11-27
【实施日期】 1991-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规定

      (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准备工作,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以下规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省计划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与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取得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形成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综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转告省计划部门。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汇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中期、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前,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五、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的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由省掌握的资金的安排情况作出说明。

      六、省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

      七、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年度、中期、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者需要部分变更计划的,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报告。

      八、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中期或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省计划部门的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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