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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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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1-12-19
【实施日期】 1991-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在青东农场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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