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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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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08-05
【实施日期】 1992-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八万人以上的乡、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三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二)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代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驻乡镇的上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

      (四)调查、讨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督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和调查,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应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七)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主持所属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有关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事项,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事项。

      第四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主席团作出的决定,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席团设专职的常务主席,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主席团常务主席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下一次会议仍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并可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主席团的工作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并承办其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主席团的工作及组织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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