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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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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10-25
【实施日期】 1992-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编者注:本条例已被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的《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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