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 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全文
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17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