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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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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11-17
【实施日期】 1992-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 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全文

      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17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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