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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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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11-21
【实施日期】 1992-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卫生,使全市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环境,制定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很必要的。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酌情修改和做好准备工作后,在市南区、市北区试行。同时青岛市和市南区、市北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因人民警察巡察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试点。

      会议强调,在本市试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事关全市人民的大事,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全市人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部门做好试点工作,以保障我市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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