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2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719人,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各区、县应选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除和平区、河东区作调整外,其它区、县仍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和平区选举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为62人,其中2个名额,是因当时天津铁厂办事处座落在和平区,该厂人口数统计在该区,按照市镇人口产生代表的比例数分配给和平区的。鉴于于前天津铁厂办事处已从和平区迁至河东区,该厂的人口数也统计在河东区,因此,和平区应选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应减少2人,即减至60人;河东区应选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应增加2人,即增至69人。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人。
四、妇女代表占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25%左右;少数民族、归侨代表,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十一届的比例,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一定名额的台湾省籍代表。
五、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93年3月20日以前完成。
附: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和平区60人 河东区69人
河西区72人 河北区71人
南开区73人 红桥区67人
塘沽区42人 汉沽区15人
大港区24人 东丽区16人
西青区17人 津南区20人
北辰区19人 武清县34人
静海县21人 宝坻县27人
宁河县16人 蓟县33人
解放军23人
以上共计7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