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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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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01-29
【实施日期】 1993-0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3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应选举天津市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十名,其中包括中央提名由我市选举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八名。中央提名到我市选举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未当选,其名额由中央另行安排。

      第三条 选举天津市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六十二名。

      第四条 天津市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提交全体代表讨论。

      代表候选人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时,由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各代表团征求代表的意见并进行统计,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十九名(每个代表团推选一名),其中,总监票人二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该代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0”;表示反对的,在该代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X”;既不画“0”又不画“X”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先在代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X”,然后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七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代表如果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第八条 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模糊的部分作废,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当场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所投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确定。另行选举的应选名额在五名以下时,差额定为一名,代表候选人以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有效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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