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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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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02-05
【实施日期】 1993-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3年2月5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在本市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市政府组织260个企事业单位、40万职工,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和测算,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方案(草案)作了多次修改。会议经过审议,认为修改后的方案更能体现公平和效率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因此是一个基本可行的方案。它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保障退(离)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稳定协调的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原则批准这个方案。市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分类型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有步骤地推行。

      会议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广大城镇职工和退(离)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前,市政府应当进一步研究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模拟运行,充实完善实施办法及其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要精心组织实施,重视和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妥顺利地进行;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一定水平;要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要建立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征集、使用和运行的监督机制。全市人民要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措施,它要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养老保险制度更趋完善,并进而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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