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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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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03-04
【实施日期】 1993-03-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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