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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选举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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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03-09
【实施日期】 1993-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选举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

      (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1992年12月14日通过的《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93年3月20日以前完成。”因情况变化,需要对选举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时间作必要的调整,现将该条修改为:“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93年4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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