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3年6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十人,秘书长一人,委员四十三人;
天津市市长一人,副市长八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
第三条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天津市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天津市副市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五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天津市市长、副市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各项候选人,应当填写《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拒绝接受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的名单和情况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某项候选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大会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用填写征求意见表的方法,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本次会议各项选举的选票,分为“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市长,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副市长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本次会议的四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本次会议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与会代表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写票和投票。如果计算机计票出现意外故障,则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由大会计票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第八条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设监票人十九名,其中,总监票人二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本届人大代表中各推选一人。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涂任何符号;表示反对的,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标有“A”的椭圆涂满黑色;弃权的,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标有“B’的椭圆涂满黑色;如果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把其右边的椭圆涂满黑色。
每张选票上的每项选举,所赞成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填写选票时,必须用大会统一发的2B铅笔,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代表如果自己不能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作出记录,清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所投的每项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作暂缺处理。
第十二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确定有效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